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規定是什麼?
遺失物是很多時候不能找回的,在我國拾金不昧的精神是一直倡導的品德,有時候我們都會酬謝遺失物歸還者,也有不酬謝的情況,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就規定了關於遺失物的報酬方面,很多人對此不是很清楚,那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規定是什麼?
目前撿到遺失物要求支付報酬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所以是否支付報酬,由失主自己決定。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處理規則是: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爲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透過轉讓爲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透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爲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爲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爲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一般很多人在撿到物品後都會將物品歸還原主,很多物品對於他人來說就是一文不值,但是對於物主就很重要,在法規中對於支付報酬並沒有實際的規定,支付報酬只是又物主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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