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的形式有哪些?
一、財產侵權的形式有哪些?
財產損害的表現方式,是財產權價值量的貶損、減少和滅失。貶值,是財產利益遭受貶值、損毀等不利益;減少,是指財產價值量的降低;滅失,則指一定範圍內財產價值量的全部失去。財產損害的上述表現形式,總是體現在某項特定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上,如某件財產、某項權利中的某種財產利益的貶損、減少和滅失。雖然它們最終表現爲被侵權人財產擁有總量的減少,但原則上只計算特定財產即受到侵害的財產的損害,而不計算被侵權人擁有的全部財產損失。
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特徵:
1、財產損害是侵權行爲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客觀後果;
2、財產損害是指財產權益價值量的改變;
3、財產損害的表現形式是價值量的貶損、減少和滅失。
二、財產侵權賠償範圍是什麼?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爲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爲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主要形式是財產損毀及財產侵佔。如果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佔,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拒絕歸還的,當事人可以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財產侵權總體上屬於民事侵權,但是涉及金額較大,情節惡劣的也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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