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工資條屬於隱私嗎?
一、夫妻之間工資條屬於隱私嗎?
夫妻之間只要沒有存在任何的約定就不算是隱私的;
在《婚姻法》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裏,就包括了工資與獎金,夫妻雙方的收入,對方是有一半的使用權的,本來就可以直接拿來用,工資條、入帳資訊,當然也是得有知情權的,具體依照法律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內夫妻約定財產是屬於有效的嗎?
是屬於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規定分析爲:
1、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必須平等、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
2、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
3、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
4、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
5、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婚內財產約定是夫妻以契約方式就婚內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夫妻財產約定與法定夫妻財產製並存,夫妻選擇財產約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隱私一般是針對於自己的個人資訊還有財產狀況不能被他人知曉,但這個範圍一般情況是不包括夫妻的,對於夫妻之間所存在的收入另一半即有知情權也是有使用權的,但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在處理時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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