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稅收復議的前提條件:納稅人就涉稅爭議提起稅務行政複議,要先繳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就會失去申請複議的資格。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將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作爲提起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是出於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考慮。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稅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稅款申請行政複議,勢必增加複議成本,降低稅收徵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稅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複議的,納稅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並不會影響納稅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於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透過辦理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來提供納稅擔保。
二、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爲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主要在於性質不同,管轄機關不同和審理的方式不同。稅務複議的管轄機關是稅務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審理方式的不同一般是指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裁決,但是行政訴訟就是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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