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參與偷稅漏稅後舉報方法是什麼
一、財務人員參與偷稅漏稅後舉報方法是什麼
攜帶所掌握的涉稅違法證據到稅務機關當面舉報;透過撥打電話方式向舉報受理部門反映涉稅違法事實;透過寫信(函)方式詳細反映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爲,可附帶所掌握的涉稅違法證據,信(函)件落款可具名或匿名;透過傳真方式將納稅人涉稅違法的材料發送到舉報受理部門;透過計算機網絡方式舉報。
偷稅罪的犯罪構成
所謂犯罪構成,它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徵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來說,是指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類要件的總和。它對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依據,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具體界限,是衡量輕罪與重罪的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作爲“危害稅收徵管罪”類的一個重要罪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它,對於維護稅收秩序,打擊偷稅犯罪具有重要意義。爲此,筆者就偷稅罪的犯罪構成作簡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確理解和適用該罪。
一、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爲,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爲偷稅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能否成爲偷稅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也就是說,無證經營的行爲人,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非納稅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爲偷稅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爲偷稅罪的共犯。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稅,稅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稅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稅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偷稅犯罪行爲的自然人。因爲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稅人偷稅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完全符合偷稅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二、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納稅義務和非法獲利爲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爲,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爲,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爲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爲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爲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綜合上面所說的,個人除了依法納稅之外,還應該對偷漏稅行爲進行監督,如果有發現偷漏稅的行爲的,那麼應該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當然了舉報偷漏稅的行爲也是要攜帶相關證據的,這樣稅務機關纔可以確定如何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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