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偷稅漏稅對財務人員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偷稅漏稅對財務人員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立案
標準納稅人依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應予立案。
定罪標準
犯罪客體:本罪的客體爲國家的稅收利益和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以及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行爲。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 外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但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爲逃避繳納稅款犯罪提供賬號、 發票 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稅款行爲的,應以逃避繳納稅款共犯論處。
企業如果存在着偷稅的行爲,那麼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的負責人肯定要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有一定的罰金的懲罰,這種犯罪他是比較特殊的,因爲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相應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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