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幾天出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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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30天,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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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時限是多長時間
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准。交管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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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重新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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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後有異議的該怎麼辦
從法律性質上看傷殘鑑定其實是一種民事行爲,它的結論是一種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言,它並不是行政行爲,所以對傷殘鑑定有異議不能提起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如果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只能重新進行傷殘鑑定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透過各種訴訟手段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