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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可列爲被告嗎

1、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爲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併的角度,將兩者列爲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可列爲被告嗎

 2、起訴時,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爲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