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需要本人親自辦理嗎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爲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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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需要本人親自辦理嗎
按規定,不管是雙方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被准予,夫妻雙方離婚都要走法定程序辦理。而結成涉外婚姻後,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但又因爲雙方分隔兩國,辦理離婚時可能一方或雙方都無法出面辦理。不過,是否需要離婚本人親自辦理,可以先確定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規定,雙方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如下:
1、雙方均爲完全行爲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5、一方爲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滿足可以辦理離婚的條件後,還得按照以下法定的程序進行:
1、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並且本人必須親自辦理手續,即使委託律師也需要本人出面。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者是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離婚本人要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就要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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