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的定義及構成條件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爲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並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
與共同海損相對應,並非爲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犧牲,而是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失被稱爲單獨海損。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爲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後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應由大家來分攤,而後者應由受損者自行承擔。
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共同的、真實的危險。
所謂共同的危險,是指這種危險對船舶和貨物都構成威脅,僅僅危及船舶或貨物單方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如天氣悶熱而船上的冷凍設備損壞,可能導致貨物變質而船舶本身不受影響,就不是共同危險。
所謂真實的危險,是指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僅僅是主觀臆測的危險不會造成共同海損。
2、必須是有意地採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損失必須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謂直接的,是指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爲直接造成的。間接損失,如船期損失、滯期損失、市價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損損失。
特殊的,是指損失必須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開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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