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稅收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債務關係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因爲債權債務關係,很有可能涉及到一些民事的糾紛需要在法庭上解決的,比如說債券債務可以進行相互的抵消,因此,很多人對此,想了解一下。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稅收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稅收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相互抹賬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6]126號)規定,《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1997]226號)第五條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未經市國稅局批准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因相互磨賬造成的專用發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憑有效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確認抵扣”的規定停止執行。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時,按照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均須合法,其中一個債爲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當事入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爲主,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二、其他法律規定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抵銷制度設立的目的,並有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爲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係,而只是在抵銷範圍內減小債權。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爲,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透過抵銷,起到了債的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爲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於對方當事人,而透過抵銷,可以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國關於債權債務相互抵消之後,稅收的處理的法律規定。其次就是這羣債務相互抵消也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在這裏也將條件給大家列舉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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