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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校園傷害)

上訴狀(校園傷害)

上訴狀(校園傷害)

上訴人一:郭*

法定代理人:郭*興

法定代理人:黃*彬

上訴人二:郭*興

上訴人三:黃*彬

被上訴人:曹*

法定代理人:邱**

{子問題開始} 訴訟請求:

1、依法改判三上訴人不支付被上訴人曹*補課費人民幣10,000元的40%,計4000元;或發回重審;

2、依法改判三上訴人不支付被上訴人曹*代言損失費人民幣100,000元的40%,計40,000元;或發回重審;

3、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上訴人因不服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鬆少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的部分內容,故依法提起上訴。

{子問題開始} 事實與理由:

{子問題開始} 一、被上訴人曹卓欠缺補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4年11月5日午休期間,在踢足球的過程中上訴人郭*將被上訴人曹*剷傷,被上訴人曹*稱其在受傷期間發生了兩筆補課費,即一筆10,000元和一筆15,000元,原審法院支援了其10,000元的補課費。三上訴人不服,理由爲,事發後上海**學校老師已持續、及時將所有課程內容、要點、課件等發送給了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邱**,被上訴人曹*無補課的必要。即便補課其補課的費用也過高。且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多次請假,且時間與事發時間非常接近,被上訴人所產生的補課費已包含之前請假漏掉課程的補課費,10,000元全額支援不合理。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二、被上訴人的代言費損失並未實際產生,即便產生,原審法院全額支援也不合理。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一)被上訴人曹{子問題開始}*{子問題開始}代言費損失也並未實際產生。

2014年8月被上訴人曹*被台州市**膠粘劑有限公司聘爲企業形象代言人,三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了被上訴人曹*的微博截圖作爲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曹*至2015年9月依然在履約,因此代言損失並未實際產生。且公司以紅包形式支付代言費,拒不繳納稅費也不合法,被上訴人曹*的該筆收本身即入爲不合法收入。

{子問題開始}(二)退一步而言,即便該損失存在,被上訴人本人應對其自行放棄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應由上訴人分擔,原審法院全額支援不合理。

2014年8月被上訴人與公司簽訂代言協議,合同期爲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2014年11月5日發生受傷事件,2015年6月22日雙方簽訂《終止代言合作協議》。被上訴人原審訴狀的事實與理由訴稱,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及代言活動,但其提供的照片證據卻顯示其曾參加過公司的代言活動,經查該活動時間爲2015年1月17日,此處自相矛盾,且事件發生時被上訴人已履約數月,依約可收取相應的代言費,《終止代言合作協議》被上訴人自行放棄該權利,該部分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子問題開始}(三)被上訴人應對其行爲產生的擴大損失承擔責任,而不應由上訴人分擔,原審法院全額支援不合理。

在事件發生時被上訴人有義務及時向合同方披露受傷資訊,但被上訴人卻拖了半年多才告知公司,該擴大損失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而不應由三被上訴人分擔。

綜合以上,希望法院查明案情,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 月 日

標籤:上訴狀 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