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傷殘鑑定誤工費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工作,有的時候因爲一些意外的事故,非常容易導致工傷的發生,就比如一些車間工作的職工,因爲工作的條件,環境以及工作的性質,是發生工傷的高概率人羣。那麼如果發生工傷需要治療,就會涉及到誤工費的問題。那麼關於兩次傷殘鑑定誤工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兩次傷殘鑑定誤工費
交通事故案件中誤工費是一項法定賠償項目,也是庭審過程中爭議比較大的焦點問題之一,在司法實務中一次侵害行爲存在兩次傷殘等級鑑定的是較爲常見的,此時誤工費應計至哪一次傷殘鑑定前一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各地法院判決不一,嚴重影響判決的嚴肅性,怎樣正確確定誤工時間至關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要正確運用法條首先要認真掌握定殘日的法律含義。如:某甲在一次事故中摔傷,後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鑑定,鑑定結論於2012年5月14日作出,其中:傷殘等級爲10級;訴訟中,被告不服鑑定,提出重新鑑定。後法院委託重新鑑定,鑑定結論於2012年10月17日作出,結論爲:傷殘等級爲10級;後法院按此鑑定結論判決:誤工費的誤工時間計算至第一次鑑定結論前一日,2012年5月14日。而另外一個案件,法院判決卻截然相反,某甲與某乙兩車相撞,兩人均不同程度受傷,雙方均在交警事故處理階段,由交警委託鑑定機關作出傷殘等級鑑定,鑑定結論爲甲構成十級傷殘,後經交警調解不成,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原告對傷殘等級鑑定存有疑義,申請重新鑑定,鑑定結論是九級傷殘,在計算誤工費時,法院計至第二次傷殘鑑定的前一日。
對於經過兩次傷殘等級鑑定的誤工費的計算,有三種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爲,若第一次鑑定結論的等級與第二次鑑定結論的等級相同,故應按照第一次鑑定結論的時間計算誤工費。第二種觀點認爲,因爲兩次都有傷殘等級,傷殘在第一次鑑定就存在,故應對按照第一次鑑論結論的時間計算誤工費。第三種觀點認爲,由於被告提出重新鑑定,第一次鑑定結論因程序瑕疵而失去效力,審理採信的是第二次鑑定結論,不管第二次鑑定結果如何都應當按照第二次鑑定結論的時間計算誤工費。
筆者認爲,對於歷經兩次傷殘鑑定的誤工費的計算,不可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第一種情形,若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構成傷殘,而第二次傷殘等級鑑定不構成傷殘,因爲第一次傷殘鑑定結論已被第二次傷殘鑑定結論推翻,應以第二次傷殘鑑定結論爲準,而第二次傷殘鑑定結論是不構成傷殘,故誤工費不得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應根據2003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時間。第二種情形,前後兩次鑑定均構成傷殘,無論傷殘等級是否相同,均應從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之日起計算,理由是第二次傷殘等級鑑定僅僅是對傷殘等級的爭議,並非對是否構成傷殘的爭議,故誤工費計至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的前一日,而第一次傷殘鑑定後則由殘疾賠償金予以賠償。第三種情形,若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不構成傷殘,而第二次傷殘等級鑑定構成傷殘,傷殘鑑定結論自是應以第二次爲準,故誤工費可計至第二次傷殘鑑定的前一日。
兩次傷殘鑑定誤工費的標準是怎麼樣的?如果職工在工作的時候工傷了,無論是身體上受到傷害還是職業病都是屬於工傷,工傷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工傷嚴重的情況,還可以根據傷情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可以增加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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