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是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對於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發生工傷事故,有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支付民事賠償金。
二、法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以前,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不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在當代社會,有一些用人單位,他們爲了減少自己的勞動成本,所以不爲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在此情況之下,如果發生工傷,那麼勞動者就沒有辦法享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所提供的一些待遇,此時這個代價就應當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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