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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與被告大連施愛達醫療保健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北京XX。

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與被告大連施愛達醫療保健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王XX,廠長。

委託代理人王XX,男,該工廠經理,漢族,住大連市西崗區北京XX。

被告大連施愛達醫療保健中心,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北京XX。

投資人孫XX,該中心經理。

委託代理人郝方舫,遼寧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與被告大連施愛達醫療保健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於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大連第一中學教學工廠負擔。

代理審判員李世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