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工傷傷殘鑑定多久出
一、通常工傷傷殘鑑定多久出
工傷傷殘鑑定一般六十天以內會進行出具。
傷殘鑑定要在受傷職工傷情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後,及時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30日。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最終勞動能力鑑定報告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二、做工傷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1、工傷認定時效
(1)勞動者所在單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根據國家規定,做工傷鑑定期限爲勞動者發現自身工傷情形的三十天內,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延長時限。勞動者在申請之後,需要進行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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