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融資方式
(一)針對買方的融資產品
國內信用證項下可以爲買方(開證申請人)提供的融資,主要是國內信用證買方融資和買方代付。其中買方融資即銀行鍼對買方在貿易項下的付款責任提供的貿易融資,並結合買方銷售回款週期,約定償還融資款項及相關利息的合理期限。當買方因爲臨時性資金短缺,不能或者不願即期支付貿易款項,而賣方希望即期收款時,買方融資可有效滿足企業需求。 除了買方融資以外,銀行還可以透過同業代付的方式爲買方辦理融資,以便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多年來,代付業務無論對委託行還是受託行,始終都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核算,並不需要佔用銀行表內信貸規模,因而發展迅猛,並在2010—2011年間達到高峯;但2012年,銀監會下發了《關於規範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即237號文),要求委託行將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代付業務規模隨即大幅萎縮。2013年6月,銀監會針對國內信用證償付、再保理等業務進行監管提示,要求將上述“新型代付業務”轉入表內核算。2014年,銀監會又下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透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進一步壓縮了國內信用證代付業務空間。受政策影響,目前各家銀行國內信用證代付業務規模普遍較小,均透過自有資金爲客戶辦理買方融資。
(二)針對賣方的融資產品
傳統上,國內信用證項下針對賣方的融資產品可分爲貼現、議付、福費廷(分爲直接福費廷和轉賣福費廷)及打包貸款幾種。上述業務的本質及操作流程均與國際貿易中相應品種無異,經過多年的發展早已爲人熟知且應用比較廣泛,在此不再進行贅述。針對國內信用證償付業務,雖然融資主體不同,但其本質與代付業務類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監管要求亦應納入表內核算。市場環境的快速變化以及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
未來,在市場經濟的要求下,各個企業及銀行一定會在國內信用證融資下產生更多的融資產品來適應市場的變化;同時,由於市場變化快的原因很多融資監管制度的還不能及時完善,這就會涉及到更多法律及專業的問題,如有需要可以諮詢本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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