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備用信用證的風險是什麼?
一、備用信用證的性質是什麼?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
(1)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2)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付款的權利。
(3)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
(4)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瞭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二、備用信用證的風險體現在哪些方面?
1、進口備用信用證詐騙
進口備用信用證詐騙是詐騙分子爲騙取銀行融資、實際供貨商的貨物或進口商定金,採用誘惑欺騙的方法,以向進口企業提供緊銷商品爲藉口,誘使買方銀行開立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2、出口備用信用證詐騙
是指詐騙分子打着正常貿易的旗號,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證爲名,在所開備用信用證中故意添加某些對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約出口商主動權的“陷阱條款”,玩弄花樣,企圖騙取出口商的出口貨物或履約金。
3、引資、融資備用信用證詐騙
引資、融資備用信用證詐騙主要是詐騙分子打着“國際財團”的牌子,以幫助地方政府引進外資爲藉口,誘使國內銀行開具備用信用證,藉以在國外招搖撞騙,或者穿着“外資企業”的外衣,以合作投資爲理由,僞冒國外銀行的備用信用證,以此作爲融資保證,企圖騙取我方銀行的融資或貸款。
三、備用信用證的審覈要點是什麼?
1、審覈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和資金情況;
2、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所承擔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來證必須明確註明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3、信用證的金額,必須與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內訂有商品數量的“溢短裝”條款時,信用證金額也應規定相應的機動條款;
4、有效期、交單期和交貨期。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有效期,即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信用證,不能使用。凡超過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開證銀行有權拒絕接受。
5、信用證的轉運和分批裝運條款,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如未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和“不準轉運”,可以視爲“允許分批裝運”和“允許轉運”。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批裝運,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後各期貨物均告失效。
由此可見,正是因爲備用信用證的融資特性,一些不法分子透過詐騙手段,製造備用信用證的風險。一旦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證,就不得隨意撤銷,不法分子就可以拿着信用證騙取銀行貸款。所以,這就要求各方在使用備用信用證的時候,一定要小心。銀行要嚴格審覈開證人的資質和資金情況,謹慎的出具備用信用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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