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最遲多久開庭?
一、開設賭場罪最遲多久開庭?
開設賭場罪最遲多久開庭,法律上都並沒有做出規定。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察期限是2個月,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案情複雜不能如期偵結的,經上1級檢察院批准,偵察期限可以延長1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察,最多可以退檔補偵兩次,每次1個月。第3,逮捕以後還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正常的話是1個月時間,還有法院開庭以後到判決1般要1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該如何認定?
(一)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1、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2、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爲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爲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開設賭場這樣的一種行爲,什麼情況之下開庭以及最遲什麼時候開庭的話,都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判斷的,大多情況之下的話,人民法院再接到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之後,就會盡快的安排開庭,這樣的話也是有利於案件的審理,並且最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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