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開設賭場罪最輕判多久
一、開設賭場罪最輕判多久?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
(一)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爲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二)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爲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
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以營利爲目的,以行爲人爲中心,在行爲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和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而一般開設賭場的行爲,其實也要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麼纔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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