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保險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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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分割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1、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爲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爲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爲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爲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爲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爲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爲,受益人若爲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爲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的分割跟是否有沒有婚前財產無關,婚前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只需要將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可。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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