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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與分公司協議

建築公司與分公司協議

建築公司與分公司協議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爲了積極開拓 建築市場,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因素,穩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 分公司經營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職責

1、經甲方研究,繼續聘任乙方 爲甲方在 設立分公司的經理(總負責人),並授權乙方組建北京XX機構。乙方設立的分公司必須有不少於 150 平方米的辦公室及甲方擬派管理人員固定食宿場所。

2、就乙方負責的分公司在北京市XX管轄範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採取內部承包經營的方式,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負責聘用管理人員及員工,聘用人員工資、獎金,加班及養老、醫療保險、商業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額不低於1500元/年)等費用由乙方組建的分公司(下簡稱 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按時辦理執照年檢手續。

3、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代表甲方在 建築市場的施工和經營。 分公司準備參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標或議標,乙方應透過傳真或書面方式向甲方彙報,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再進行投標或議標。 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須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總經理簽字並上報總公司備案。

4、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分公司印章及分公司財務印章,財務資金使用實行一支筆審批。乙方不得私刻總公司印章。分公司如需投標或合同檔案等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加蓋總公司印章的,乙方根據時間情況,由乙方派人到甲方總部加蓋,或者郵寄到甲方加蓋和甲方派人前往加蓋,甲方所派人員來回食宿差旅等交通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需快遞,發生快遞費、公證費、保函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需要 分公司蓋章的合同檔案資料等乙方事先做好備案上報總公司。除此之外分公司對外宣傳、簽訂購買材料合同、租賃設備合同等情況需要加蓋印章的,由分公司直接加蓋公章,報總公司備案。

分公司在 需要的證書、執照等投標資料,由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爲工程需要,必要時甲方可增設施工、材料等管理人員,乙方負責不超過3名人員的吃住(同北京管理人員相同),甲方委派管理人員的工資每月不低於5000元按月由乙方足額發放,並承擔甲方派駐人員每月兩次的往返高鐵車費(無特殊情況,法定小長假正常休假)。乙方如需建造師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到場參與投標、工程開會等,乙方承擔相關住、食、行等費用,並每天補貼200元。

6、關於建造師,原則上由 分公司自聘,直接轉入甲方註冊,但如需甲方的一級建造師長駐工地年薪按20萬/年,二級建造師按10萬/年,專職安全員8萬/年。無需建造師本人常駐現場,只需建造師證書的,一級按25000元/年,二級按10000元/年繳納。此費用由分公司借證之日起按年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在工程開工前由乙方一次性直接匯入甲方帳戶,由甲方統一發放工資。

7、甲方有權對乙方就 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程質量、安全、材料管理、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檢查,甲方確有證據證實乙方存在違法、違反合同行爲的,乙方應進行整改。

8、甲方應保證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的各種證書、資料的提供,特殊的資料,由甲方派人送達,往返及食宿費用由乙方承擔。

9、甲方應主動就 分公司開拓市場配合乙方工作,並協調 分公司與建設、監理等業務單位的關係,爲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條 經濟覈算

1、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 分公司組建的項目班子(必須持有效崗位證書)與施工隊承包形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備案,對分包合同、與施工隊合同以及10萬元以上的材料購銷合同、周材機械租賃合同等合同文字(或複印件)也應交甲方備案。

2、甲方委派會計一名至 分公司,就工程款的使用對 分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分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應匯入預先開啓的帳戶,不得轉至其它帳戶或個人帳戶(用於工程款調劑的在100萬元範圍內的由分公司負責調劑,超出100萬元的需要經甲方同意)。調劑該項目所收取的第一筆工程款時應返還到原有的工程項目中去。工程款應實行專款專用,若乙方擅自將工程款挪作工程之外使用,則應承擔相應的所有法律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對在 承接的每一個獨立的項目工程,單獨開設獨立銀行帳戶(一般帳戶或臨時帳戶),便於項目管理,工程結束,應收、應付款承付結束時,該帳戶立即撤銷。

3、乙方應保證足額向員工發放工資,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 分公司自行承擔。材料款、周材、機械租賃款等其他經濟往來,憑發票應直接匯入對方帳戶,工程材料發票總額不得低於每次付款額度的75%。

4、 分公司承擔工程投標保證金、墊資、工資押金等資金。 分公司在北京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稅費由分公司自行承擔,由 分公司工程產生的所得稅由乙方承擔。

5、如乙方到甲方所在地開具外經證,費用按照甲方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由乙方交納(在發票齊全的情況下,目前是0.3%)。如乙方不開具外經證,直接在當地就地交納各項稅款,乙方應將完稅憑證原件或複印件加蓋納稅機關公章後交給甲方入賬。

6、乙方應規範財務制度,必須按照工程所需材料提供有效的材料(特別是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築材料)發票計入成本;乙方工地按實發放的人員工資,必須附工資表,並附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備案。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隨時接受甲方稅務主管機關的財務審查

7、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三日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 萬元,作爲乙方履行本協議的保證費用。

8、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用的計算方式及時間爲: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每年上繳甲方管理費爲 萬元,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三日內繳納50%,餘款50%第六個月繳清(派出人員的待遇由乙方暫在開工前付相應人員待遇的70%)。以後每年以此類推。但在連續一年未承接到工程,本合同即終止,分公司無條件撤銷,並辦理撤銷手續及銀行消戶。

9、 分公司第一年產值目標爲 萬元,以後逐年增加。

第三條 質量、安全和工期管理

1、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對工程質量安全負全責,發生一般事故,由 分公司負責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對安全生產、標化工地負全責,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對參與施工的人員購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發生安全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對工期負全責,對延誤工期而造成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4、 分公司獲得省優獎項的,甲方獎勵乙方 萬元獎金。

5、所承接的工程實際工期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20%,造成建造師押證延期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處罰。

6、超過500萬元以上工程或面積5000平方米的單體工程必須遞交完整的工程資料給總公司,各方主體公章齊全(包括開工報告、合同、中標通知書及竣工驗收證明等),設計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開工前15天報總公司審查,並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或解除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承擔所有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

(1)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受到當地政府或建築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損害甲方聲譽的;

(2)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因嚴重拖欠工資、材料款,受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等同於吊銷執照程度的嚴重處罰的;

(3)因 分公司拖欠材料及員工工資,使得甲方被第三人訴訟,或者工人上訪鬧事的,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並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4)違反本協議,擅自對外簽訂工程協議的。

(5)乙方不能完成產值目標的。

2、出現下列情況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甲方不能正常爲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提供投標資料的;

(2)甲方擅自干涉、或不正當干預乙方就 分公司經營管理自主權的;

(3)甲方未及時行使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批權,使乙方錯失商業機會的。

3、甲方或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本協議終止後,則乙方不再進行新的業務承接,僅負責就已承接的工程進行施工至保修期完畢,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未完工程的善後工作。

第五條 在經營活動中,若甲方的債權人就其與甲方的糾紛而造成 分公司開設帳戶內的財產受到查封等損害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返還、賠償等責任。同樣,若 分公司的債權人就其與北京XX的糾紛而造成甲方開設帳戶內的財產受到查封或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返還、賠償等責任。但在本 分公司成立以前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附則

1、乙方爲保證履行本協議,乙方除繳納保證金 萬元整,還應以 有限公司 提供擔保。

2、本協議約定的乙方經營範圍爲 市轄區內的範圍,超出 市範圍以外,不適用本協議。

3、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有效期爲五年,即從 二○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零時止,期滿後雙方如需再

合作,可重新簽訂協議。期滿後雙方無法續訂協議的,本協議有效期延續至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保修期滿、雙方結清款項止,但延期期間乙方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有效期滿,乙方必須將執照等分公司證書原件交接給甲方,並配合辦理年檢註冊等手續。

5、由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由甲方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 方:

乙 方: 

聯繫電話:

擔保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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