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建築分公司可以籤合同?
根據公司法規定建築分公司可以籤合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二、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並簽訂施工合同之後,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爲無效。
第三、《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爲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了八種掛靠施工情形,其中雖不涉及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攬項目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應關注到以下的常見違法操作類型,屬於變相掛靠。
二、分公司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範圍爲他人簽訂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的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總公司沒有授權而分公司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務人、保證人(分公司)、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對外保證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的,保證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的,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全部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的全部債務的,由總公司承擔。
在現實生活當中,根據公司法律的規定,分公司要想成立的話,它是依靠於總公司所進行的,也就是說雙方是一個非常緊密的聯繫的關係,但是並不意味着分公司不享有任何的獨立權利,比如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其他合同的話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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