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典的離婚財產分配標準
根據民法典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無過錯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進行處理。如果夫妻一方因爲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判決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有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幫助。具體幫助方式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處理。因爲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或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如果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爲,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分割財產時,對這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如果離婚後另一方纔發現有上述行爲,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離婚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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