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丈夫用腳踢妻子算不算家暴?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37W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您的問題描述,要認定家庭暴力需要滿足幾個方面的要件,第一方面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第二個是需要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方面的侵害行爲,一般來說,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要考慮頻率以及嚴重程度等因素。
就您的描述,如果丈夫經常性的在雙方吵架時使用拳打腳踢等方式,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構成家庭暴力,但是如果僅僅是極其偶爾的行爲,且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則被認定爲將暴力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您的問題描述,要認定家庭暴力需要滿足幾個方面的要件,第一方面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第二個是需要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方面的侵害行爲,一般來說,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要考慮頻率以及嚴重程度等因素。
就您的描述,如果丈夫經常性的在雙方吵架時使用拳打腳踢等方式,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構成家庭暴力,但是如果僅僅是極其偶爾的行爲,且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則被認定爲將暴力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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