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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有哪些?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 ,合同中應當對保證金規定繳納期限,約定繳納保證金標準,以及退還保證金時間,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在招標以後,簽訂中標合同以前繳納,保證金應當雙方約定數額比例,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按照工程總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期限、測算辦法、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工程項目合同中約定。

由於立法滯後,政府引導、監管的缺位,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存在很多問題:

1、招標檔案沒有載明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卻在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2、招標檔案雖然載明需要提交履約保證金,但不明確具體數額比例,待中標後由招標人一方單獨決定數額,使中標人無所適從。

3、招標人收取履約保證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甚至有的招標人直接以中標人履約保證金支付工程進度款,違背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客觀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約保證金後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資、材料款等連鎖反應。

4、履約保證金收取主體多種多樣,有的招標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標代理機構收取。

5、有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要按照投標價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約保證金。如果是按投標總價的一定比例提交,有關人員透過投標保證金的提交金額很容易推算出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這就可能對投標人的利益形成潛在威脅。

6、有的招標人或發包人直接收取現金。這樣易產生風險,也不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7、發包人佔用履約保證金時間太長,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後退還。但有的和質保金捆綁到一起,往往質保期滿後才退還,嚴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經營。

8、以高額履約保證金嚇退不知底細的投標人,易產生暗箱操作、圍標、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等情形。前一段我們審查過一份建設工程合同,以超過30%的鉅額投標、履約保證金要求投標人蔘加投標、中標人簽訂合同。但一個標段僅3000萬元,要求參加投標的企業必須交納10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且拒絕銀行保函),如果中標,該項資金轉爲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佔整個造價的33%多。有的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與意向單位設“局子”,用鉅額保證金嚇退不知內幕的潛在對手。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工程質量保證金保障了發包人的利益,爲了控制風險,發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繳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以後退還,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保證金應當提前約定,以免引起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