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糾紛案例的相關內容?
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定義及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爲建設依據的檔案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爲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爲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於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築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標的,即工程設計成果:
數量,即設計工程量;
價款或報酬,即設計費;
質量,即設計成果的質量要求;
履行。當事人約定不明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於以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較爲常見,一般由發包人以設計成果不符合其要求爲由拒付設計費而引起。此類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要點與工程勘察合同相同。但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任往有下列兩個問題:
設計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此類案件中,設計人(承包人)一般主張其設計任務已經完成,發包人已經簽收了設計圖紙且未提出異議;發包人則往往抗辯稱其並未認可設計圖紙,且未實際使用設計人設計的圖紙。我們認爲,對此爭議應按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及交易慣例予以處理,若發包人在籤計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應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設計任務;若發包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了異議或修改意見,而設計人未進行修改的,應認定設計人未完成設計任務。
二、案例說明
現舉兩個案例說明該問題。
第一個案例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份廣告設計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委託設計人爲其商場進行廣告設計並施工,驗收以現場肉眼目測爲準。後來設計人依約完成了設計施工任務,發包人亦如期開業。因發包人拖欠設計施工報酬,設計人便訴至法院。訴訟中,發包人抗辯稱設計人設計施工的廣告存在質量問題,其曾要求設計人進行整改,但遭拒絕,故其有權拒付設計施工報酬。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是,發包人於實際使用該廣告半年後方提出質量異議。據此法院認爲,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驗收標準是以現場肉眼目測爲準,現發包人已實際使用該廣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故可以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了設計施工任務併爲發包人所接受,因而判令發包人依約支付設計報酬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第二個案例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份設計合同,約定發包人委託承包人爲其廠房進行設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包人將設計圖紙交於發包人。發包人收到圖紙後提出了異議,要求承包人修改。但承包人認爲圖紙中並無錯誤,拒絕修改,因而發包人便拒絕支付設計費,遂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設計,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承包人必須及時整改,否則不得請求支付設計費。
設計費標準。發包人拒付設計費的另一點理由一般是認爲設計費過高,要求按照市場價評估確定。由於設計本身是一種智力勞動,設計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價格並無統一標準,因此對於發包人的該項請求,法院一般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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