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安全協議中關於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
在承包建築工程中往往會遇到不同的分包、轉包等情況,而於這些情況相關聯的則是合同中關於安全責任、義務承擔等劃分。那麼如何在建築工程承包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主體,本站將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建築工程承包安全協議中關於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
一、單獨責任的規定
我國《建築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施工安全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對施工安全責任確定了一條基本原則,施工安全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二、連帶責任的規定
除了上述的單獨責任,下面也有一些關於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就是建築工程承包安全協議中關於責任的劃分的解答。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單獨責任和連帶責任的承擔劃分是比較複雜的,可以說是每種情況都有不一樣的責任承擔方式,上面只是說了一些在合法的情況下責任的承擔,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法分包、轉包的情況,責任承擔的認定更爲複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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