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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進行傷殘鑑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

2、委託鑑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認定書;

4、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需注意以下幾項:

1、單位委託的,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個人委託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在鑑定機構需要時,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證明;如無法證明的,應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接受傷殘鑑定者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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