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監護人有什麼法定義務?
第一監護人有什麼法定義務?
第一監護人即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監護失當行爲的民事責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監護義務,侵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公民或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監護人的監護失當行爲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適用上述民事責任形式,並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同時不論監護行爲失當到何種程度,監護人都應繼續承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和因監護侵害行爲產生的各項費用。另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監護失當行爲而引發的相關民事案件中,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對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立即改正,並可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在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況下,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有效途徑是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的原告資格,在其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時,可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作爲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或者代未成年人聯繫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委託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對第一監護人的義務的介紹。監護人不僅僅使我們通常認爲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包括了相精神病人、老人、殘疾人等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因此這些監護人的義務也不侷限在教育、撫養未成人的範圍之內了,更多的是對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顧,以及康復等等都是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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