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社會徵收撫養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
社會撫養費的收取一般是行爲人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多生的行爲進行繳納的一個費用。那麼關於茂名社會徵收撫養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公民有依法生育的義務以及權力,生育應當根據法院指定的計劃生育人口政策,超生的都應該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茂名最新社會撫養費收費範圍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爲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二、標準制定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茂名社會徵收撫養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生育部門有權利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是因爲超生,行爲人沒有根據計劃生育的政策實施生育的行爲的一個處罰方式,一般根據超生的個數來認定繳納標準。
-
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材料?
在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時,需要足夠的證據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纔會考慮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因爲在離婚時,法院根據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多方面的對比才決定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所以如果真的需要變更孩子的時候,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
-
離異子女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異子女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只要孩子不拒絕父母探視,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方爲永久。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
-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書是什麼所謂子女撫養協議,是指離婚男女或者同居等情況下有子女的男女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探望權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子女撫養協議會因爲情況的不同而導致協議內容有所差異。甲方: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年月...
-
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