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探視權麼?
孩子因爲跟隨離婚後的母親生活更加能夠得到精心地照顧和監護因而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總是會讓母親享有撫養權,而此時作爲男方父母的爺爺奶奶肯定會因爲長時間見不到而對自己的孫子女表示思念,可是即便如此爺爺奶奶也沒有法定的探視權能夠滿足其看望孩子的慾望。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探視權麼?
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按照《民法典》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於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纔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這涉及人情方面的問題,屬於道德倫理調整的範疇,相關部門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應給予完善,可判決離婚前與孩子長時間生活居住,並承擔過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有部分探望權。
儘管《民法典》確實沒有規定其他的近親屬享有探望權,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權法規定物權法定主義。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說,在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爲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中,說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爲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
我國的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民法典》來解決的,《民法典》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探視問題,只規定到父母一層,存在漏洞。因爲祖父母並非直接血親關係。但是從感情和親情上來說,孩子和祖父母不應該被隔離,祖父母對孩子的愛,有利於孩子成長。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的與婚姻和家庭有關的法律中往往僅僅涉及到孩子以及父母的關係和權利卻完全忽略了作爲上一輩祖父母對孩子的殷切關愛,探望的權利只限制在父母二人身上也就直接導致了爺爺奶奶因爲沒有法定的探視權而總是被撫養孩子的女方拒絕雙方見面,如此既對孩子成長不利也侵犯了祖父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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