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撫養孩子可以嗎?
一、精神病撫養孩子可以嗎?
不可以的;精神病人本身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不能做監護人的。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等法律規定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週歲,18週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週歲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爲.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爲的人,即使年滿18週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雙方協議孩子撫養權歸屬,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原則是以孩子最大利益出發。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孩子是屬於做父母的權利,但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會給有民事能力的合法公民,而不能讓精神病患者來撫養自己的孩子,因此,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屬於國家最重視的問題,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一般也是會誰對孩子有利誰就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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