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升小是否單方面監護人
一、幼升小是否單方面監護人?
不是。父母都是他的監護人,不存在單方面的監護人。當他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之後,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監護人的變更: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2、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則按以下順序指定: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作爲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還應當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經居委會同意。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後,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並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
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因此,只要是監護人,並且是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就一定是未成年人的父母,除非他的父母都雙雙死亡,或者他的父母已經喪失了監護能力,這時候監護人才會依照法律的順序發生變更,並不存在着所謂單方面的監護人,只是說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經離婚,那麼撫養權可能會判給其中一方,但這只是撫養權,是單方面的,另一方依然是有撫養的義務,並且雙方依然是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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