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撫養費取證包括哪些
一、婚內撫養費取證包括哪些?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的存續期間,沒有誰負擔誰不負擔的說法。
證據包括:
1、證明身份關係的證據,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緣關係的證據,如戶口本,派出所證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證據,如收養、送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登記等;
4、自己生活狀況的證據;
5、被告收入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等;
6、父母是否已經死亡或父母是否無力撫養的證據,如死亡證明、殘疾證明及收入證明等;
7、收入是否顯著減少及是否影響正常生活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及現在生活狀況的證明等。
二、撫養費有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追討婚內撫養費的這種特殊情況,除非是當事人自打結婚以後自己的經濟收入從來都沒有用到家庭共同生活當中,否則的話,當事人的收入有可能適用於家裏面的其他開支了。所以,撫養費的取證應該是從離婚後自己獲得了撫養權,法庭需要根據被告方的收入證明來公平的判決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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