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處理
一、離婚後一方拒絕探望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爲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爲;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沒有必然的聯繫,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則上不享有探望權。
二、探望權如何確認
1、協議離婚中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和週期;(不具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
2、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具體明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週期;(另一方不配合的可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的雙方應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點、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協商。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就上述事實協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故拒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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