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前妻要撫養費合理嗎?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是沒有必要聯繫的,如果男方再婚組建了一個新的家庭時候,這個時候如果男方的前妻來索要撫養費,作爲妻子肯定會疑惑老公前妻要撫養費合理嗎?大家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關於這方面的資料吧,看完大家就會知道是否合理了。
一、老公前妻要撫養費合理嗎?
1、離婚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費可能基於兩種情況:
(1)一方生活困難,由法院判決另一方支付。
(2)雙方約定,支付多少,支付到何時,完全在於當事人自行商定,訂下了協議,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3)如果沒有約定支付到何時,可以停止支付。因爲再婚後,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無需再由前夫幫助。
2、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如夫妻關係結束,則不存在撫養義務,可不給撫養費,如以前有協議可考慮按協議適當履行,屬困難幫助性質的給付,但時間不宜過長。但如對方已經結婚,肯定不應該再給付。可去當地民政局查詢其婚姻關係。
二、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撫養費如何支付?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是法院要求另一方進行支付,那麼就合理。如果在離婚之前二人有協議,那麼也行。但是什麼都沒有就索要撫養費是可以不給的。因爲夫妻之間有撫養義務,但是夫妻關係結束了那麼撫養義務也就結束了,就沒有義務支付撫養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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