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可以麼?
夫妻雙方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夫妻關係。通常,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會約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金額。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撫養費。如果拒絕支付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那麼,協議離婚後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可以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協議離婚後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義務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作爲民事主體,其也有選擇放棄該民事權利、不申請執行的權力。互負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不能作爲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
二、法院如何對撫養費進行強制執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綜上所述,支付撫養費是離婚夫妻沒有撫養孩子一方的法定義務,如果違背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就撫養費進行判決。對方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協議離婚後一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手續比較簡單,當事人帶着離婚協議、法院判決等資料,到法院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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