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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話有代理監護人嗎?

一、現在的話有代理監護人嗎?

現在的話有代理監護人嗎?

代理監護人是指透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代理監護人有: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二、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行爲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爲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且使自己的行爲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行爲能力是從年滿18週歲或年滿16週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時開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視爲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內視爲喪失訴訟行爲能力。所以,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爲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爲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其職責的擔當者是監護人。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爲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被宣告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爲其監護人

綜上所述,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都不能夠去取代對方的位置,兩者是各司其職,並沒有起到妨礙、阻礙對方的作用,要能夠好好區分清楚,且關於代理人的內容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說明。

標籤:代理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