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孩子作爲家庭生活當中的一個重要成員,其實很多時候,夫妻關係在破裂的時候,孩子甚至可以作爲一個重要的紐帶,將夫妻雙方的關係連接在一起。但是儘管如此,生活中還是有很多夫妻在有孩子的情況下仍然要選擇離婚,離婚以後當孩子的撫養權被確認下來以後,就是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了。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離婚孩子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離婚孩子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1、離婚後撫養費計算、給付期限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爲: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2、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爲,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着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透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其實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一般來說是不需要經過法院特殊判決的,因爲畢竟對於父母雙方來說,撫養孩子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至於具體的撫養費的標準,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情況,對孩子進行支付,但是無論如何不能以各種藉口不給孩子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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