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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歸母親或者父親都有可能。

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夫妻雙方可透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願協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綜合考慮孩子現實的生活或學習環境、雙方的經濟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實際照顧孩子、是否有利於教育孩子、有無可能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的惡習或嗜好等情況,在充分維護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標籤:離婚 撫養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