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離婚了可以不給撫養費?
在孩子缺乏獨自生活能力以前,父母對孩子承擔着撫養義務,需要負責孩子在生活、教育、醫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費用花銷。即便夫妻關係發生變化,處於離婚狀態,在一定時期內這一義務仍然需要夫妻雙方承擔。《婚姻法》中提到“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此認爲離婚了可以不給撫養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欲知詳情,接下來小編將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法律規定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我國《婚姻法》第37條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爲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綜上所述,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將一直持續到孩子獨自生活以前,因此認爲離婚了可以不給撫養費是絕對錯誤的。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大家的問題未能及時得到解決,給生活造成了困擾,爲了及早擺脫困境,可以選擇諮詢有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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