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孩子的撫養權該判給誰
現代的人們,已經可以因爲感情破裂,爭執不下而輕易分道揚鑣,提出離婚。但離婚事小,孩子事大。離婚後孩子歸誰往往是夫妻雙方心頭的一個大問題。都說孩子是媽媽身上掉下的一塊肉,那麼離婚時,仍懷孕的孩子的撫養權該怎麼判,判給誰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孩子撫養權的判給標準。
孩子撫養權判定的一般標準是:
(一)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綜上所述,懷孕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是歸女方所有的,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上述所提到的特殊問題,孩子出生後也會交由父親撫養。更多關於孩子撫養權該怎麼判的問題,具體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向本站網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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