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給付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江門給付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爲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撫養費是父母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那麼,孩子每月的撫養費實際上就達到了4000~6000元,這顯然無此必要。因此,不能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
在撫養費上面,我國是沒有做出統一規定的,也就是說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時候,需要結合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計算。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週歲成年爲止,但要是在18週歲以後,子女尚不能獨立生活,處於求學階段,並且父母也有能力的話,則可以繼續撫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1)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5)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父母的經濟收入高的,則相對來說支付的撫養費可以高,具體的原則是利於子女的成長,如果對方無力承擔撫養費的,可以協商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必須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作出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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