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一、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權利是什麼?
第一,人身監護權
具體包括:
(1)住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與此相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人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4)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第二,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二、監護權取得的方式
監護權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自然取得:即親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後自然取得對其孩子的監護權。
(二)承繼取得: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離婚後,如果和他人結婚,其繼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透過婚姻關係取得對這個孩子的監護權。
(三)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取得:當本來擁有專屬監護權的親生父母沒有監護的能力或者不正當履行監護義務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適的近親屬或者村委會、居委會作爲監護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員收養,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種,即上午中提到的自然取得、繼承取得以及法院或民政部門指定取得。當然,監護權也是有可能喪失的,比如監護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下,就會導致監護權喪失。當然,如果被監護人已經成年,同時精神狀態也是正常的,那就不需要再繼續監護。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主要分爲了兩大類,即人身監護權與財產監護權。其中人身監護權中又包括了住所指定權、交還請求權、撫養義務以及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財產監護權,則主要表現爲監護人應當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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