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約定過高如何處理
一、撫養費約定過高怎麼辦
撫養費,是指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被撫養人的金錢或財物,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關撫養費的規定。
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或者同居關係解除後就子女撫養費的約定過高,明顯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又沒有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減。
另外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離婚協議撫養費過低怎麼辦
1、如果撫養費過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
2、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爲由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應提供充足的證據,審判實踐中應綜合考慮離婚協議對財產及債權債務的約定情況、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現在的工作和收入狀況、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進行嚴格審查,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經濟狀況明顯低於離婚時的經濟狀況導致無力按照約定數額支付撫養費的,其關於變更或撤銷撫養費約定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援,以彰顯誠實信用原則,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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