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鑑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能力這一特性,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出臺了監護人的相關規定。監護人一般都爲被監護人的父母或是親屬。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由於監護人職責的疏忽,對於監護人是可以進行更改的。對於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該問題在下文中就作出了分析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更改監護人情況: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後,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爲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爲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爲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該問題來說在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被監護人可以申請更改監護人。除此之外,在監護人死亡或是患病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更改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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