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樣變更監護人?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怎樣變更監護人?
我國法律規定當一方不存在有監護的條件時,另一方滿足要求的話可以變更監護人。首先向所管轄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先監護人不合理由變更到哪方。並確定該案發生的一些特殊問題。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資格;再如,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法律適用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監護人員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成爲成年人的父母,當然這樣的一種監護職責的履行的時候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情況,而沒有辦法來正確的進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這樣的一種監護人的變更的申請,只不過是需要向法院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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