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有什麼方式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容易出現糾紛問題的,因爲雙方都想要撫養孩子,而另一方需要支出孩子的撫養費而不能每天待在孩子的身邊教育孩子。所以出現爭執就只能透過司法的方式來判決處理,那如果男方想要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話,男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應該怎麼做呢?
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現在很少有人做絕育手術了,除去一些特殊情況喪失了生育能力。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爲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孩子祖父母的情況: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透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孩子的撫養權雖然是離婚後很重要的問題,需要去解決的問題。但是我們面對這些問題時應該冷靜去對待,如果雙方無法透過協商解決的話就透過司法的方式進行判定,相信司法給予的答案是能夠讓孩子生活更好的地方,我們也應該感到高興,當然男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的方式還是有的,我們做的只是盡力證明而不是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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