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監護人坐牢孩子怎麼辦?
孩子在家庭中應當得到的照顧就是來自於血緣與法律重合的監護人之處,但是有些家庭比較特殊會出現孩子仍需要監護的情況下父母卻因爲犯法而被國家判決坐牢的情況,這樣情況的孩子可能會失去監護的情況。那麼,法定的監護人坐牢孩子怎麼辦?
法定的監護人坐牢孩子怎麼辦?
可以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上所述,如果說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因爲犯罪的情形而被判處坐牢的處罰而不能親自履行監護的責任就不能因此就讓孩子失去應有的監護,而是應該找到更加合適的監護人來代替法定的監護人保護這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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